一、职业风险基金的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会计师事务所在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 1:A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全年业务收入5O万元,A会计师事务所按业务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2001年因涉及一桩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支付有关单位赔偿金6万元;2001年该事务所税后利润10万元,该所按税后利润的30%提取共同基金。则A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赔偿金时:
借:职业风险基金 60000
贷:银行存款 6O000
2.年末,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 50000
贷:职业风险基金 50000
3.年末,将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的部分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 10000
贷:职业风险基金 1O000
二、职业责任保险费的核算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业务协作费的核算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需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费用。事务所应按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收到其他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例2:A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2月10日接受青岛M股份公司的委托,对M公司进行2001年度经济效益审计,A事务所在与M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M公司向A事务所支付审计费4000元。M公司在上海有一个S子公司。A事务所同时与上海B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由上海B事务所对上海的S子公司进行审计,A事务所向上海B事务所支付审计费1000元。根据上述资料,A、B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处理如下:
1.A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处理
(1)2002年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4000
贷: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上海B会计师事务所) 1000
主营业务收入 3000
(2)支付业务协作费给上海B会计师事务所时:
借: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上海B会计师事务所)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上海B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处理
收到A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四、共同基金的核算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盈余公积——共同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事务所发展的基金,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取消《企业会计制度》中“利润分配”明细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明细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仍以例1资料为例,则A会计师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0000
贷:盈余公积——共同基金 30000
[注:共同基金的提取数=100000×30%=30000(元)]
相关热词: 特殊业务